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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第六十五条规定,存款人有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行为的,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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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大审核力度。